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秩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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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秩聲字第10號
原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邱謝世美
上列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
處分機關於民國100年8月1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新刑字第1000
0471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而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並沒入共有之
賭資150,000元: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4日22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
(三)行為:認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賭博行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係於100年8月14日當天,前往
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大廳內與朋友泡茶、飲
酒、聊天,因屋主擔心朋友多,影響鄰居安寧,故關下大門
,並無在公共場所或職業賭場參與麻將賭博,自無違法行為
,當警察發現屋內無人從事非法活動,竟主動往屋主之廚房
擺設桌椅及賭具,並將大家強押至廚房,令大家排好,並把
從其他人口袋內現金丟在桌上,營造賭博、賭資之情境,受
處分人因警嚇過度亦將身上所有之新臺幣(下同)12,000元
丟至角落,惟此筆金錢為受處分人待繳之健保費,當時亦曾
出示單據予警察,製作筆錄時,受處分人且堅詞否認參與賭
博,卻遭原處分機關誣指為賭客,認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財物
為賭資,而遭裁罰鍰9,000元,並沒入上開遭扣之12,000元
,爰依法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
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已有明文
規範。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係於100年8月14日22時20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屋搜索時,當場查獲受
處分人及 詹賜義朱俊銘房春輝黃憲發鍾瑞雄 、宋文
璋、 劉政党黃文忠肖紅芳林得福 、黃文忠、 林方雪惠
王仁傑 等共13人以麻將筒子為賭具賭博財物,受處分人固
聲明異議,否認於現場賭博財物云云,惟依證人即賭客林得
福於警訊時陳稱:「(邱謝世美有無在現場參與賭博?)邱
謝世美有參與賭博。」證人即賭客王仁傑於警訊時陳稱:「
(現場賭客邱謝世美有無下場賭博?跟隨何人下注?)邱謝
世美有下場跟隨他人下注,但沒有下場推筒子。邱謝世美跟
隨我下注約4、5次,每次都押新臺幣500元,因為他都一直
坐在我後面所以我有印象。」證人即賭客林方雪惠於警訊時
陳稱:「(警方查獲現場中一名女子邱謝世美是否有在場參
與賭博?)她有下場賭但賭幾次我不確定。」等語,足證受
處分人於當日有參與賭博;另證人即賭客朱俊銘、 宋文璋
肖紅芳等亦均於警訊時陳稱受處分人為現場賭客之一,參酌
受處分人自承其與證人王仁傑、林得福、朱俊銘、宋文璋、
肖紅芳、林方雪惠間並無仇恨,衡情該等應均無誣構之理,
且現場亦有抽頭金2,200元、現場賭資150,000元(含受處分
人遭扣之12,000元)、麻將牌1副、搬風骰子1粒、骰子1粒
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以受處分人所辯上情,不足採信。又
依證人 李美秀 於警訊時自承「(...你何時開有開始經營賭
博?)在100年8月13日星期六開始。」「(你從13日開始至
警方查獲期間你總共收取多少抽頭金?)總共新台幣2200元
。」等語,顯見李美秀既基於營利意圖,提供非公共或公眾
得出入場所,供人賭博財物,並收取抽頭金,顯具有營利性
,則受處分人在該場所賭博財物,自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據以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9,000
元,並將含其個人賭資12,000元在內之賭資共150,000元一
併依法沒入,應屬有據,受處分人指摘原處分不當,求為撤
銷,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異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中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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