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賴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0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貳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靖雅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