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03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被   告  林元海   原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
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詎被
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
語,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79,719元,及其中163,733元部分自
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
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延滯
手續費。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
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
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06條、第252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
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
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
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延滯繳款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付利息,已近法定年利率20%之上
限,而本件原告以信用卡約款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即需支付
逾期手續費,其性質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
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以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即原
告之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惟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
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且參酌國內貨幣市
場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
費者即被告收取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
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則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將
高達年利率20%以上,明顯偏高,且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
以巧取利益之嫌。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利息外,另立名目約
定逾期手續費,此部分容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
之嫌,原告以此手段巧取利益逃避民法第205條規定上限,
已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原告就此部分逾期手續費亦不得請求
。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逾期手續費金額過
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酌減至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適當。
五、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內,洵屬
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28元
合計2,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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