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苗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苗其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苗其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件:
受刑人苗其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2日│100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撤│││偵字第186號│緩毒偵字第14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607││││97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4日│102年9月1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607││││973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7日│102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