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 蔡家龍 會計師相對人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EricLinSzet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蔡家龍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以一○八年度司字第四十二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鈞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相對人之前負責人 林志隆 表示僅得提供民國104至108年度之財務報表電子檔,惟電子檔有竄改之虞,無法進行查核,因其無法提示具法定效力之帳冊,致本件檢查工作窒礙難行;又聲請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繁忙,人力調度吃緊;為此,爰請辭檢查人乙職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9年4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4年1月至
108年4月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上開案件卷宗可稽;惟本件聲請人已表明上情,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