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 邱嘉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法定格式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請說明何以陳報之債務總金額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之數額不同。
三、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99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薪資帳戶出入明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