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楊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楊美玲與養父 楊斌 、養母 楊卓秀珠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美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楊斌、楊卓秀珠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楊斌(男、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養母楊卓秀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分別於民國80年9月3日、98年9月29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楊斌、養母楊卓秀珠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楊斌、楊卓秀珠成立收養關係,為該2人之養女,而養父楊斌、養母楊卓秀珠分別於80年9月3日、98年9月29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為何辦理終止收養?)我要回復原住民身分,但養父是外省人,無法回復,養母雖然是原住民,但已過世,所以無法回復原住民身分;(是否有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沒有遺產;(本生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沒有其他兄弟姊妹」等語,此有本院100年10月7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而聲請人生母 林瑞華 業已死亡,養家之姊 卓鳳梅 亦以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等情,有同意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楊斌、養母楊卓秀珠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楊斌、養母楊卓秀珠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