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87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光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7,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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