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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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炳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炳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72、18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21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案內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含包裝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72、18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21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卷第2頁至第3頁)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粉末檢品1包、粉塊狀檢品1包、白色結晶3包送驗結果確均各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8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897號、106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3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沒字第18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13頁)存卷可參,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203公克│││、驗餘淨重0.193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065公克│││、驗餘淨重0.055公克)│├──┼────────────────────────┤│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淨重0.05公克、驗餘│││淨重0.04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淨重0.80公克、驗餘│││淨重0.79公克,空包裝重0.49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1.413公克、驗後淨重1.403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87公克、驗後淨重0.678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179公克、驗後淨重0.16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