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正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俊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詩涵┌───────────────────────────────────┐│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新臺幣)││考│├──┼────┼─────┼───────┼─────┼─────┼─┤│001│弘武科技│玉山商業銀│106年10月16日│48,869元│DA0000000││││股份有限│行迴龍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