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李秀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盧宏忠 │台北富邦銀│106年9月30日│227,730元│YH0000000│無││││行永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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