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鄭仲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鄭仲凱│第一商業銀│106年12月5日│17,960元│JA0000000│││││行五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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