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榮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榮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
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犯偽造特種文書罪(1罪)、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罪(共11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
16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㈡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1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5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犯竊盜罪、搶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月、1年(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㈤犯偽造特種文書罪(1罪)、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罪(共4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之罪刑,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而受刑人自97年4月22日起在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5號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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