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伊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賜德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
㈠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
㈡對債務人等之請求權依據及新臺幣328,90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賜德、 許通賴新添曾昭陂俞茂林 、郭三永、 郭條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債務人等已經死亡,應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查報其等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及陳報合法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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