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7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嗣於緩刑期間因收受贓物及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89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7年10月25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0年4月11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