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於96年7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5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34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罪刑嗣經本院於97年
4月18日以97年度聲字第1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案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45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甲罪);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5日以97年度易字第240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下稱乙罪)、3月(下稱丙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甲、乙、丙罪經本院於98年4月21日以98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28日以98年度簡字第57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4月1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4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93號函及所附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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