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一)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2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四)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上開
(二)至(四)所示之3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與上開(一)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合計為3年3月之刑期,受刑人自97年4月26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6月19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91號函暨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0月19日,法矯字第099904431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