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37號債權人太子地球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權人已報備登記之証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