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脫逃│國家安全法│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2.03│94.06.09│94.06.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108號、95年度偵字│11108號、95年度偵字│11108號、95年度偵字│││第4542號、95年度偵字│第4542號、95年度偵字│第4542號、95年度偵字│││第8125號│第8125號│第812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8│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7│││││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16│98.03.18│98.10.15│├─┼──────┼──────────┼──────────┼──────────┤│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542號│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8│99年度台上字第438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31│98.04.10│99.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473號(羈押折抵刑期│2498號│1827號│││滿)│執行中(富股,109.07.│執行中(富股,99.01.││││04至109.10.03)│21至10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