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1號,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為零點零玖參肆公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捌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2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案件中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0.27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328號,見98年度偵字第7463號偵查卷頁31),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如主文所示),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5月20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002號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1828號卷頁21)附卷足憑。是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