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
2、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強盜擄人勒贖│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8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04.13-94.04.14│94.04.13-94.05.04│94.04.13-94.04.1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8249號│94年度偵字第8249號│94年度偵字第824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95年度上更㈠字第371號│95年度上更㈠字第371號││││││││實├─────────┼──────────┼───────────┼───────────┤│審│判決日期│95.09.07│96.04.12│96.04.1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96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96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9.07│96.06.28│96.06.28│├─┴─────────┼──────────┼───────────┼───────────┤│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不符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不符合│不符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12343號(羈押日折抵刑│09號(應執行刑19年4月│09號(應執行刑19年4月、│││期執畢)│、執行中)│臺中監執行中、矩股、11│││││3.11.02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