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小字第69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彧

被告 張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七堵區,有戶籍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規定,小額事件亦無同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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