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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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

抗告人 葉潤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葉聖通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3年5月13日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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