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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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
抗告人 葉潤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葉聖通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3年5月13日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