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5號債權人羅東御花園社區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南雄 債務人 簡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簡惠玲籍設苗栗縣南庄鄉,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乙紙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