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3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孟壕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1、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下午」應更正為「上午」。
2、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重機車」應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
」。
3、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下午2時50分」應更正為「上午6時3
6分」。
4、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機車」應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
5、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 林夢儒 」應更正為「林孟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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