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