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聲請人晟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進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盟仁元大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11年3月5日149,150元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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