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48號聲請人 王邦雄 代理人 陳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562002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6003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26004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49005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6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09007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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