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31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張智賢 被上訴人 王謝秀美
王睦蓁 追加被告 王守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於七日內提出被上訴人王睦蓁於民國102年3月(含)以前向上訴人申辦現金卡、信用卡及易貸金使用,被上訴人王睦蓁申辦時所提出之全部相關資料,及其使用至102年3月(含)止,尚積欠之款項、證明,及經上訴人催收情形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其中被上訴人王睦蓁,另請送○○縣○○鎮○○路○段○○巷○弄○○號)。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莊嘉蕙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