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66號聲請人 王秋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見志 即 楊景富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鑫瑞隆企業有限公司之通知書,且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