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70號聲請人 徐振國 上聲請人徐振國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說明,持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