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9號
原   告 大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律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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