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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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3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