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5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
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後段
:「亞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亞迪電機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
㈡同項第5行後段:「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應更正為
「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