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2075號
原   告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29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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