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遵期補費後,請速將繳
費收據送交本股, 俾利 原告另案聲請停止本院98年司執字第6965
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