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救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莊麗鳳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宋宜璇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宏謨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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