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7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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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570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弘

被告 陳宏冠 (原名 陳英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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