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9號

再審原告 魏美芬

上列再審原告具狀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指出「『其所不服之終局判決』究係何者(本院遍核全卷,難以探知再審原告究係欲對哪一個法院的哪一個終局判決提起再審)」,尤以其書狀亦未表明「再審被告之姓名」,以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導致本院難以推敲其狀載內容,並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暨核算裁判費命其補繳。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本件所不服之終局判決之法院案號;㈡再審被告之姓名;㈢本件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前案終局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㈣自行參照前案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上開第㈠㈡㈢㈣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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