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童秉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雲平┌──────────────────────────────────────────┐│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金日昇企業│台中銀行民│104年8月10日│300,000元│MSA0000000││││行童秉禮│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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