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22號原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洪 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