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日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日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日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
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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