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聲請人 黃竹璇
黃竹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錦溏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聲請人為2人,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不足。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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