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648號上訴人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2,297,797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李昆曄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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