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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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永智具保人程岳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岳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程岳笙因受刑人劉永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檢察官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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