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75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
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