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勇股)字第1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庚○○、己○○、甲○○、丁○○、丙○○均犯賭博
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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