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勇股)字第1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庚○○、己○○、甲○○、丁○○、丙○○均犯賭博
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