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02號上訴人 張心玥 被上訴人大通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