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
陳茂倉 律師 陳廷墉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王文君 律師 朱麗娟 陳瑾瑜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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