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債權人 廖文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宗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借款新台幣580萬元之其中新台幣36萬4000元部分)之證據資料(依提出之匯款單所示,其匯款金額僅新台幣543萬6000元)。
二、債務人廖宗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